關於
The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was founded by David C. Chou in 1994. It advocates Taiwan become a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leading to statehood.
簡介
[台灣建州運動]在1994年被周威霖與他的同志們在台灣建立, 這個運動主張[台灣人民在美國政府所認為的適當時機, 透過自決與公投, 加入美國], 第一個階段先讓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 第二階段再經一次公投成為美國一州.

[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是台灣前途解決的[中程解決方案], 在台灣成為美國領地之後, 經過一段時間, 台灣領地人民再來進行第二次的公投, 那時公投的選項當然可以包括[台灣成為美國一州].[台灣獨立建國].[台灣繼續做為美國的領地]及其它的方案.

[台灣建州運動]現階段極力主張與強力推動[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 這應該是 [反國民黨統治當局及中國聯手偷竊台灣主權] 的所有台灣住民目前最好的選擇.

在[舊金山和約]中被日本拋棄的台灣主權至今仍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 [台灣建州運動]決心與台灣住民. 台美人.美國政府及美國人民一起捍衛台灣主權, 並呼籲台灣住民將台灣主權正式交給美利堅合眾國, 以維護並促進台灣人民與美國的共同利益.

2015年5月19日 星期二

建州運動第一個核心理論---台澎、金馬的法律地位與台灣前途解決方案(上)

 台澎、金馬的法律地位與台灣前途解決方案(上)
撰述人:周威霖(「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
發表日期: 2007年7月10日
(A) 開羅公報及波次坦公告
   1895年,日本帝國在甲午戰爭中擊敗滿州人所建立的大清帝國,日清兩國締結「馬關條約」,大清帝國將台灣與澎湖群島割讓給日本,日本擁有了台澎之主權。
   1941年12月7日,日本武裝攻擊美國屬地夏威夷,翌日,美國對日宣戰,美軍與日軍在太平洋血戰數年,1945年8月14日,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美國解放了日本統治或佔領或託管的所有太平洋島嶼,包括台灣。
   日本所統治或佔領或託管的若干太平洋島嶼,如關島,原就是美國領土,所以在戰後復歸美國。有的島嶼或島群則於戰後被納入聯合國的託管體制,由聯合國將它們交給美國託管,其中,帛琉、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群島分別獨立建國,但又分別與美國締結協定,成為美國的「自由結盟邦」,在國防、安全、經濟、政治等領域,與美國建立了「自由結盟」的特殊關係。
   但是,有一個託管地,即北馬里亞納群島,它的人民卻極有智慧及遠見,他們放棄了沒有多大實質意義的獨立建國路線,透過公投,他們建立了「北馬里亞納群島自治邦」(The Commonwealth of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成為美國的自治領地或屬地。
   台灣及澎湖群島的人民則沒有北馬里亞納群島人民那麼幸運,也至今尚未向美國及世人展現台灣要加入美國的強大民意與智慧。
   在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台灣及澎湖群島在1943年的「開羅公報」(或稱「開羅聲明」)及1945年的「波次坦公告」中,被美國安排要歸還給中國,因此,在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的蔣介石政府在遠東盟軍總司令的命令及授權下,且在盟國代表的陪同與見證下,代表盟軍接收台灣,並在台灣建立軍事接管政府,換言之,戰勝日本、解放台灣的美國並沒有直接佔領及統治台灣,而是授權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建立軍事接管政府,委託中華民國政府佔領及統治台灣。
   中華民國政府被美國政府(透過駐日的盟軍總司令部)授權統治台灣,它僅獲得對台澎的施政權,而中華民國也沒有獲得台澎主權,然而,在沒有和約或國際條約做為基礎的情況下,陳儀軍事接管政府卻於1945年公然、片面宣稱「台灣自此復歸中國版圖」。
   不管是「開羅公報」也好,「波次坦公告」也好,陳儀軍事接管政府的片面聲明也好,在國際法上,均不具有處分台澎主權的法律效力,換句話說,在盟國與日本締結「舊金山和約」之前,台澎主權仍屬於日本。
(B) 韓戰爆發後美國政府的處置
   1949年12月10日,在中國國共內戰中戰敗的蔣介石從四川成都流亡台灣,稍後即在台北重建中華民國政府,也就是說,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一開始是被建立在主權仍屬於日本或主權尚未被日本拋棄的台灣之上。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美國政府隨即發表聲明,將台海中立化,派遣第七艦隊巡弋及保護台灣,美國政府並聲明,台澎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的安全恢復、與日本的和約締結、或經聯合國的考慮」之後,才能做出決定。
   1950年8月25日,美國政府在聯合國安理會解釋它對台澎的立場,美國代表指出,台灣的法律地位必須等到有國際行動,否則無法決定其未來。
   1950年9月21日,美國駐聯合國代表向聯合國大會表示,美國相信台灣及它的八百萬居民的未來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透過和平途徑予以解決。
(C) 舊金山和約、日蔣和約、美蔣共同防禦條約、福爾摩莎決議案
   在 1951年9月8日,以美國為首的盟國與日本所締結的「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台澎的主權,但是在美國的主導下,該條約並沒有載明被日本放棄的台澎主權的收受國,換言之,台灣及澎湖自此在國際法上是地位未定,它既不屬於中華民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屬於台灣人民。
   但是,台澎主權是否就此從人間蒸發了呢?不是的。最合理的解釋及推定是:被日本放棄的台澎主權從此被盟國以默示或默認的方式交給了美國,由美國來進行「政治監護」。
   這項推定十分合理,從日後美國對台灣事務的發言及實踐,可證明此項推斷是正確的。舉個例說,只要北京方面或台北方面企圖片面或以非和平方式改變華府所定義的「台海現狀」或「台灣法律地位」,華府就會以實際行動加以阻止。
   美國對台灣的「政治監護」極為特殊,它沒有經過聯合國的授權,故與託管不同,它沒有經過盟國明文授權,它也沒有美國的國內法的明文規定,做為法源或依據,美國對台灣的「政治監護權」主要來自美國做為對日的「主要戰勝國」的事實以及盟國對美國做為對日「主要佔領國」身份的確認(「舊金山和約」第23條a項載明"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這是韓戰之後,東西冷戰時期,美國不得不做的國際政治安排,而非法律安排。
   1952年4月28日,日本與寄生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締結條約,日本亦將台澎主權放棄,但仍然沒有指定收受國,不過,從條約與條約換文時東京與台北之間的照會的內容來看,我們可以合理地解讀日本「默認」中華民國政府對台澎有實際的統治權,亦即施政權。
   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長葉公超在立法院報告時說,「敏感的國際情勢使得台澎無法屬於我們, ---Read More--- 在目前的情況下,日本無權將台澎主權移轉給我們,即使日本想把台澎主權移轉給我們,我們也無法接受,雖然如此,我們實際上還是統治著台澎。」 ([T]he delicate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makes it that [Taiwan does] not belong to us.  Under present circumstances, Japan has no right to transfer [Taiwan] to us; nor can we accept such a transfer from Japan even if she so wishes------ )
   葉公超在立法院這番證詞說明了中華民國對台澎沒有擁有主權,只擁有施政權,或者說,只擁有美國所給予的「委任統治權」。
   由於共黨勢力擴張,給美國及非共世界帶來極大的威脅,美國基於國家利益及國際現實,必須承認寄生於台灣的中華民國及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政府,但是我們必須釐清事實及法律的狀態,這樣才能正確掌握台灣澎湖與金門馬祖的國際法律地位:
   (1)美國承認寄生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及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政府,但是只給了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與澎湖的施政權,而沒有將台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因為「舊金山和約」並沒有確立台澎的主權歸屬。美國必須堅持台澎法律地位未定,它才能處理台海事務,才能以武力保衛台灣,因而才能有效反制中國所謂的「美帝干涉中國內政」之無理指控。
   (2)美國為了與共產集團進行冷戰,圍堵共產集團,因而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國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地區的主權主張,雖然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政府沒有實際佔領及統治中共所統治的地區。
   (3)因為美國承認寄生於台灣的中華民國及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政府,所以金門與馬祖兩個小島群成了中華民國擁有主權及中華民國政府擁有實際統治權的地區。
   (4)然而,基於一些特殊的考量,在 1954年12月2日,中華民國與美國所締結的「共同防禦條約」之適用範圍卻不包括金馬,只適用於台澎。美國參議院於批准該約時,也藉一項聲明而做了一項保留,「參議院理解,在本條約中,沒有任何條文將被解釋為對第六條所指涉的領土的主權或法律地位加以影響或調整」 (------- it is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enate that nothing in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be construed as affecting or modifying the legal status or the sovereignty of the territorie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VI.)。這項聲明表明該約之批准並沒有改變美國對台澎法律地位的立場,換言之,台澎的法律地位仍然未定,台澎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
   (5)為了彌補金馬不適用於共同防禦條約之缺憾,1955年1月29日,美國國會通過一項由美國總統簽署的「福爾摩莎決議案」,授權美國總統在中國攻擊台灣時,得採取軍事動員措施,而其適用範圍由總統逕行決定,只要總統認為有必要,就可包括金馬,該決議案之正式名稱為「授權美國總統動用美國武裝部隊,保衛台灣澎湖及該地區相關屬地與領土之安全」,而所謂「相關屬地與領土」,從國會的紀錄來看,指的是金門與馬祖。
(D) 台灣法律地位備忘錄
   1970年,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美國安全協定及對外承諾小組委員會」舉行「台灣法律地位」聽證會,美國國務院官員於作證時指出:「舊金山和約」與「日本-------中華民國和約」均沒有將台澎割讓給任何一個政治實體,由於台澎均沒有被任何現存的國際條約所處分,台澎主權是一個有待未來國際協議加以處置的未決問題。
   1971年7月13日,美國國務院法律顧問辦公室的 Robert I. Starr 律師為國務院中華民國事務科科長 Charles T. Sylvester 準備了一份「台灣法律地位備忘錄」。該備忘錄的結論是: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未定。
   該項結論至今仍然正確。
(E) 美中政府公報
   1972年2月28日,美國總統尼克森訪問北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一份「上海公報」,美國政府在該公報中聲明:「美國政府認知台灣海峽兩岸的所有中國人皆堅持只有一個中國,且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不挑戰此立場。」
   1979年1月1日,美國總統卡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建交公報」,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該公報說「美國政府認知中國所持只有一個中國且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
   在上述兩項美中公報中,美國政府均只是「認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立場,而非「承認」台灣為中國之一部分,更何況公報不是條約,沒有處分台澎主權的法律效力,在美國參議院第74號決議案的附加意見中,參議院指出,「認知」一詞是經過審慎考量,特意選定的,這個用語意謂注意到--------但不必然同意---------中國的立場。
   美國政府於 1979年1月1日撤銷對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其法律效果是,美國政府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統治的地區的主權主張,換言之,美國已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擁有金馬之主權。不過,美國撤銷對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政府之承認,並不影響中華民國政府對台澎的施政權,雖然在「台灣關係法」之中,「台灣」或「台灣與澎湖群島」已經取代了「中華民國」,而「島上的人民」、「在台灣的統治當局」、「任何繼承之統治當局」也已取代了「中華民國政府」,但是到今天為止,美國政府基於政治考量及權宜措施,尚不同意或尚未同意讓「在島上的台灣人民」或「在台灣的統治當局」將「中華民國」這個連美國都已不承認及不公開使用的「國號」在台灣予以變更或取消。
   從美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政府起,美國歷任政府均常提及「我們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或常說「美國有一個一中政策」,雖然如此,「美國的一中政策」卻沒有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或者我們可以說,「美國的一中政策」根本沒有對台灣的地位做出正式且正面的表述,華府在這一點上保持模糊,是為了求取最大的行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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